收到预收款,不确认销项税。
收到预收款,不确认销项税。
项目公司按照建设投资核算BT项目,取得增值税发票即核算进项,销项是什么?
合理回报按照利息收入确认销项税,不可抵扣
完全BT方式下,建设方作为投资方,在投资回购时,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劳务派遣中代理服务费可按6%抵扣
一、概述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涉及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服务
等成本、费用,按照税收规定在业务交易真实且取得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下,增
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有些情况下,即便取得有效增
值税扣税凭证,不满足税收规定的条件,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前税法中有哪些具体规定,对此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节针对上述内容重点
予以展开讨论。
二、会计规定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等
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期限内,可以按照扣税凭证上面列明的增值税额或者计
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将可抵扣进项税额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
项税额) ”科目。
如果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 未取得相关扣税凭证或者取得但不符合抵扣条件,
则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应将进项税额记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原
材料” “固定资产” “××费用”等,贷记“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 企业当期已经抵扣了进
项税额,后期出现改变用途、发生损失等原因,不符合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应将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记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 “××费用”
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三、税收规定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
的增值税额。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需要从管理角度和政策规定进
行衡量。
1. 凭证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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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表 3-1 增值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扣税凭证 适用情况 备注
①增值税专用发
票
②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
“营改增”企业和原增值税纳
税人扣税适用
由境内供货方或
提供劳务方开具,亦
或由销售方主管税务
机关代开
③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接受运输劳务
“营改增”企业和原增值税纳
税人扣税适用
由提供运输劳务
的“营改增”企业开
具,亦或由运输方主
管税务机关代开
④农产品收购发
票
收购或购入农产品
收购方开具
⑤农产品销售发
票
销售方开具
⑥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货物 进口地海关开具
⑦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
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发生抵
扣的情况
扣 缴 义 务 人 开
具,亦或由扣缴义务
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说明: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
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期限 条件: 企业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后, 应该在规定的时间进行
认证。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这部分税额不能进行抵扣,将会
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 18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可以
进行抵扣, 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去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617 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 开具之日起 0 180 日内到
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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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 开具之日起 0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包括
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
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
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期限内,按照《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第三款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相
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
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
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
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
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文件规定,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
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
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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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
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 如建造的房屋、 道路、
桥梁、水坝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
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现
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
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
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
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
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
用。例如,企业在建造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
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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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等为管理和组织生产
经营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施工企业主要的管
理费用有: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开办费摊销、存货盘亏、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 、研究开发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修理
费、技术转让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
租赁费、消防费、绿化费、排污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
中介机构费、注册登记费等。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与提供应税
服务等过程中开展经营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施工企业的销
售费用还包括工程竣工移交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返工
支出。施工企业主要的销售费用有: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广
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完
工工程维修费等。
财务费用: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包括企业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收支、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
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二、会计规定
1.管理费用
(1)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允许抵扣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
借记“管理费用”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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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费用
(1)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允许抵扣的费用
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
借记“销售费用”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3.财务费用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推演,财务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发生的利息
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全额记入期间费用或者予以资本化。即:借记“财务费
用” “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
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
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
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
有形动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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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二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基本构成要素:4个基本要素
1、纳税人:纳税人一般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分类与认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纳税人相关规定;“营改增”中纳税人相关规定;承包、承租纳税人规定。
国务院令第538号
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进口货物:
国税发【1993】155号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
营改增规定:
财税【2013】10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6号文
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承包、承租规定:
营改增的行业发生承包承租行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机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1)值税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税务资料、年销售额均符合要求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够,可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税务资料不齐的只能做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50万、80万、500万
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7%,13%,11%,6%,0;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进项)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销售*征收率)
2)辅导期:新认定的商贸企业(3个月)其他纳税人(正常一般纳税人出现问题时,违规,6个月)。对专用发票的管理:25份,二次购买,3%预缴增值税后才可购买。新商贸最高限额是10万;其他重新核定开票额限额。
一般纳税人不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一般规定,特殊行为
增值税: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
营业税: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应税服务:
1)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邮政普通、邮政特殊、其他邮政、增值电信服务。
3)通信业-基础电信、增值电信服务。
4)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
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及混业行为。
本课程涵盖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六大方面内容,具体包括:
1、增值税基本政策
2、建筑业日产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及税务规定
3、国际业务实务操作
4、税收优惠
5、特殊业务处理
6、税务管控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建筑业概述
一、建筑业特点
1、生产的流动性:坐落位置的变化
2、产品的单件性:计价具有组合性
3、生产周期长:工程施工年限长达若干年,受自然气候影响
二、建筑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
1、公司法律地位:“母-子”架构;“总-分”架构
2、管理层级机构职责:企业集团总部;直接管理工程项目部的企业;企业的派出施工机构-项目部、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建筑业组织架构比较清晰的,但是结合建筑业的资质使用情况来看,建筑业的组织架构就变得较为复杂。
1)资质的管理要求及管理现状
只有法人单位才能申请,分公司和项目部是没有资质的,不允许使用其他企业资质。
特级资质或较高的资质均由企业集团公司或更高级别法人拥有。
2)建筑企业的组织架构类型:4种
子公司-项目部模式
自身资质中标项目,工程的合同、发票、账户都使用子公司名称
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合同、发票、账户使用集团名称,但实际是管理隶属关系,包括人事、材料、设备、资金以及会计核算归属子公司。
核算关系: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收入、成本均无重合部分,仅在报表层面合并汇总。
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模式
集团公司中标,有分公司管理,分公司派出项目部施工生产,合同、发票、账户根据业主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核算关系:项目部、分公司、集团公司依次逐级汇总。
集团公司-项目指挥部,子公司-项目部模式
A、集团公司-派出机构-指挥部;子公司-派出机构-项目部。对外:业主的计价、开票等;对内:对项目部的任务分劈,内部结算,拨款等
集团公司-项目部模式
集团直接管理项目部,在集团报表进行汇总。合同、发票、账户都是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第二节增值税概述
第三节增值税会计核算概述
第四节“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