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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成员 45个话题 创建时间:2016-09-07

【答疑集锦22】集团公司直管老工程项目营改增财务处理衔接操作实务方案+范例

发表于 2016-09-21 2687 次查看

本文依据9月14日《天扬微课 |集团公司直管老工程项目营改增财务处理衔接操作实务方案+范例》老师语音进行问题整理。登陆www.tianyangtax.com可查看全部视频课程内容。

【问题1】 

针对一般计税纳税的新项目,关于新税务筹划(对业主的完税流程,对施工队伍及供应商的缴税要求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如何开展增值税筹划?

答:本题回答两点:

第一,这不是一个选择题,也不是一个简答题,而是一个论述题,《建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操作指南》(10月份即将出版)一书第九章《增值税的税务管理》第五节《增值税纳税筹划》具体内容。

第二,根据公式:当期项目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题目中新项目)增值税筹划思路把握三个要点:

一是对甲方(业主),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执行价税分离报价方法,销项税额要计足。根据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建安造价中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11%为销项税额。

二是对供应商,包括分包队伍,完善合同、结算与支付程序,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充分抵扣、应抵尽抵。

三是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额在时间上要尽量匹配,保持各期间内均衡。

【问题2】 

营改增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统借统还不交增值税,但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统借统还利息时开不开发票呢?如果不开票,子公司拿什么单据入账?如果开票,税率是多少呢?

答:题干所述统借统还“不交增值税”说法不准确,应该是“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按照6%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0。

具体政策执行口径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回答内容仅供提问学员参考。

【问题3】

建筑工程老项目处置废旧物资按简易计税方法缴增值税有专门的政策依据或细则说明吗?

答:本题回答两点:

第一,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四章 合同成本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二,税务处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具体政策依据文件为《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说明,指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4】

分公司在不同城市之间的调拨,如何避免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8种情形,其中第3条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收入是一种特殊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会计账务上没有做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该视同应税收入。

因此,同一法人公司在不同城市之间的调拨物资,只要不产生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就可以避免缴税。

【问题5】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9月份新购周转材料一批(我公司的周转材料可以使用3个或4个工程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几个月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这笔业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抵扣,如何抵扣?

答: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脚手架、扣件、模板、支架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9月份新购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如果作为材料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几个月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对应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使用期间在1年以上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周转材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可以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具体政策执行口径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回答内容仅供提问学员参考。

【问题6】 

我公司为建筑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暂时没有销项,没有收入,6月份收到买办公用品和税控软件的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题目描述,我理解要分两块回答:

第一,关于6月份收到买办公用品并取得专用发票,按正常程序认证,列作留抵进项税额;

第二,关于购买税控软件的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2〕13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进行核算,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题7】 

有一个项目签的是工程承包合同...但是我们实际材料费只占到百分之五.我们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吗?(后面问题:我们是8月份中标的新项目。在没有甲供材料和清包工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采用简易计税?)

答:这几个同类问题,合并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应从5月1日起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时,分别向机构所在地和跨县(市、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因此,没有“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的情况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

 

【问题8】

项目部分包一个单项工程,对方既能开3个点专票,又能开11个点的专票,请问如何作选择?

答:结合题干描述,我认为:

实行增值税后,对分包方付款(结算)金额=成本费用(价)+进项税额=价+价*税率,

税率如何选择有利,取决于两个方面:

第一,合同中是固定“结算付款额”还是固定 “不含税价”?

举个数据例子,结算付款额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税率为11%,则价为90.1万元,税为9.9万元; 如果税率为3%,则价为97.08万元,税为2.92万元。

第二,工程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越多缴纳增值税额越少;这种情况下,在结算支付金额确定时,价A*11%大于价B*3%,进项税较多;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在结算支付金额确定时(价*11%或价*3%,价在变),对项目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无影响。

【问题9】

合同约定的收款帐号与专用发票上的收款帐号要一致吗?

答:首先,请查询字典区别题目中“帐号”与“账号”。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文件中只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 “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一致,没有强调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与专用发票上的收款账号要一致。

【问题10】

集团公司(局)、子公司(处)两级模式《建造合同》如何实现合并会计报表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局指挥部(项目部)应站在全项目角度,重新确认不含分包毛利的合同预计总成本,再以该预计总成本为准重新计算综合完工进度,确认全项目的收入和毛利,并计算收入和成本的合并抵消数。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按整个项目重新确认合同预计总成本

全项目合同预计总成本=局指挥部(项目部)预计总成本-分包方预计毛利

第二,按整个项目重新确认实际成本

全项目实际成本=局指挥部(项目部)自身发生的成本+参建子公司项目部实际发生的成本

第三,按整个项目重新确认综合完工进度

全项目综合完工进度=全项目开累实际成本÷全项目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四,按整个项目重新计算合并收入

开累合并收入=局指挥部(项目部)预计总收入×综合完工进度;

当期合并收入=开累合并收入-截至上年末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第五,计算收入抵销数

收入抵销数=重新计算的合并收入-简单汇总收入

局指挥部(项目部)应当编制建造合同合并工作底稿,合并工作底稿中部分数据与参建子公司项目部直接相关,参建子公司按要求及时提供给局指挥部(项目部)并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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