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针对2016年税务稽查,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应关注哪些风险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1号)文件,2016年度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题纲,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应关注如下风险点: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
建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哪些风险?
答:
除了刚刚介绍的上述10种情形外,对于建筑企业还应该关注以下事项:
(1)收取的一些工程提前竣工奖、优质工程奖等价外费用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2)关联企业之间涉及的一些无偿提供建筑服务、无偿调拨材料、设备等行为是否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计税;
(3)涉及一些重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工程项目收入归属是否划分合理?
(4)是否存在一些应做成本但冲减收入行为,如对下分包款、质保金折现等
问题三:
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四:
总公司将资产划拨给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问题五:
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六:
老师,请问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怎么入账,非劳务派遣性质,低于三千五百的工资可以直接用工资表计入人工费吗,高于三千五的部分用代扣所得税吗?
答:
针对农民工,我们是可以以工资表的形式来入账的。前提需关注和对方签订的什么合同,个人认为,若是和农民工所属劳务队签订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分包,按规定劳务队需需提供劳务费发票,这其实存在一定风险。企业农民工若以工资表入账,不能走劳务分包,应有临时合同或劳动合同。
农民工或临时工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和3500后还有所得按规定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的。
问题七:
老师,施工企业由于行业性质,外雇机械设备大部分为私人所有,即便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这种普遍现象有没有解决方法呢?如果没有解决方法,那机械费部分岂不是没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怎么才能合理筹划呢?
答:
营改增后,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针对如偏远地区的企业,若个人租赁设备价格足够低,也可以选择个人进行租赁。
营改增后,企业要综合考虑,一方面要考虑流转税,即增值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如向个人租赁,首先要取得发票,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考虑综合成本,选择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供应商,如果成本足够低,也可以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