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单位没有交社保的人,能多算员工工数在上面填报价工资吗,此种操作下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答: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比对的部分包括:(1)个税申报系统中工资薪金总额,与企业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存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2)个税申报系统中工资总额要与当期交纳的工会经费相比对,涉及到工会经费是否足额按2%实际交纳;(3)个税申报系统中人数要与当期交纳的民兵预备役、残疾人保障金是否足额交纳进行比对;(4)对于两处取得收入的职工,系统也可以进行比对,要在取得两处薪金的当期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企业给员工报销取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用缴纳个税,发票抬头是否必须是公司的名称?
答:
(1)需要,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只是各地有部分限额标准
(2)如果发票抬头为单位的,则需要分析是属于办公用取暖或者福利部分发生的取暖费,对于福利部门的取暖费需要按限额扣除。
问题三:
我公司由政府授权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其中:“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指的是和安置房建设所有相关的印花税还是具体有范围?还有我们棚改项目公司受政府委托主要负责对村集体产业、村民、国有企业、居民的征收补偿,“各种补偿协议”免税,是否以上四种补偿协议都是免征印花税?
答:
一、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既有安置房的开发,也包含房地产开发的,只针对建设安置住房部分的签订合同的部分,免征印花税,包括建设安置住房发生购销业务、工程分包、借款等业务的合同;
二、棚改项目公司受政府委托对集体、村民、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未在印花税列举的合同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各种补偿协议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问题四:
公司负责的棚改项目既有一级开发,又有征收之后的地块建设安置房,如果与安置房建设相关的合同免征印花税,那一级的借款合同、前期咨询服务合同等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答:
(1)印花税的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该问题的判断需要明确:是否属于安置房建设过程的范围,如属于该范围,根据规定是免税的,如不属于该范围,则需要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范围,如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2)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合同又包括培训、中介、和服务合同
是否属于安置房建设过程的范围,如属于该范围,根据规定是免税的,如不属于该范围,则需要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范围,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监理公司等发生咨询合同均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问题五:
营改增后业主扣的罚款需要开票吗?
答:
需要,属于业主的应税收入。
问题六:
公司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
公司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需要分析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如果符合因公外地就医,或者企业未交纳医疗统筹保险,以及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补贴;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七: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
(1)2011-2013汇算清缴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2014年度汇算清缴期后,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如果双方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管理费均是以发票结算的,以劳务费用支出形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双结算时,工资、福利、保险部分涉及到个人的费用是通过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的,只有管理费用部分是以发票结算,就以工资形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可以作为工资三费税前扣除基数。但此种情况下,需要同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以保证金税三期中个税系统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和 企业所得税前的工资薪金总额一致。
问题八:
2016年12月计提的工资及奖金在2017年1月发放,能否计入2016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的规定,2016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1月发放,可以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问题九:
公司为员工承担个人缴付的社保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
学员问:我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其中应由个人缴付的部分也是由公司承担,记在管理费用中。应由个人缴付的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十:
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员工的经济补偿可否税前扣除?
答:
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的员工经济补偿,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受伤员工的困难补助,应计入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