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4县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证税款。
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4县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证税款。
开具专用发票的作废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 可即时作废
2.开具后作废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为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情形: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专用发票的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开具后作废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 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票。
流程 专票交付购买方 情形A:发票已认证相符且已经抵扣,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蓝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
情形B: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先列入进项税额,待取得红字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形C: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不列进项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填写对应蓝字专票信息。
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认证认证, 通过的次月申报
增值税发票领用资格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领购携带资料:<<发票领购薄》报税盘 经办人身份证明
日常领购:抄税 报税 验旧购新 申请领购 增额增量申请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不得领购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认证结果通知单 认证结果清单 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 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行为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项目者
开具主体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应税货物 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机关申请代开。
开具要求:1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 不得压线 错格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开具 不得按购买方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注意 :发票开具时一张发票只能输入同一种税率的商品 所填开的发票一经保存即就金税卡 无法修改。若出现问题只能将该发票作废,然后重新开具。 发票专用章的位置正确。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销售旧货或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